會員專區

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結合國內外企業界人士、公私機構及團體,發展國際經濟合作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與國外企業界人士、公私機構及團體經常聯繫交流,以促進發展雙邊或多邊經貿關係。
 二、 蒐集有關國際經貿資訊,並向政府提供有關經貿事項之建議。
 三、 接受政府有關經貿問題之諮詢,及委託辦理有關國際經貿問題之研究等。
 四、 協助國內外企業界人士互訪,並協助國內企業界解決經貿爭執事項。
 五、 與國外相關單位簽訂經貿合作協議。
 六、 其他有關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發展事項。
 七、 代表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性組織。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外交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團體會員:凡核准立案之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二、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送交理事會審議。
依前項一、二款申請者,經理事會通過後,應於接獲通知30日內繳納會費,始完成入會手續。
第 九 條 本會團體會員應推派之會員代表名額如下:
一、 甲種團體會員五人。
二、 乙種團體會員二人。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四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所繳納之會費不得要求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侯補理事十一人,侯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訂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擬訂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各組織設置簡則、或其他重要規章。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至五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廿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一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
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廿二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三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四 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設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 廿五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六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國內外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 廿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九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卅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十一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會員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甲種團體會員新台幣叁萬元,乙種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甲種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乙種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三、 補助款。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卅十三 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十四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卅十五 條 本會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上述各項報表之製作及提報時間,應依照政府相關單位之規定。
第 卅十六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卅十七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十八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二五0一六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於一0一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於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於一0四年四月十五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於一0五年元月二十八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於一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於一一0年十二月八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