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發布「完稅價格:移轉訂價對完稅價格之影響」報告,原文(法文)請參考連結https://www.lemoci.com/wp-content/uploads/2023/07/Valeur-en-Douane-et-Prix-de-Transfert-Rapport-1.pdf
相關說明由駐法國代表處經濟組提供。
一、依據法媒國貿觀測(Le Moci)(7)月4日報導,國際商會(ICC)法國委員會及法國企業行動聯盟(MEDEF)於6月12日針對2015年世界關務組織(WCO)發布移轉訂價之建議舉辦座談會ICC亦公布「完稅價格:移轉訂價對完稅價格之影響」報告及近30國調查結果。
二、跨國集團內部交易是否使用移轉訂價作為進口產品之完稅價格,為許多企業面臨之難題。ICC將再透過其關務委員會新增20個國家資訊並由ICC全球網絡集阿根廷、中國資料,旨揭報告預計將提交至2023年10月舉辦之世界關務組織(WCO)第7屆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會議,制定合適法規架構,俾因應移轉訂價調整問題。
三、ICC法國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旨揭報告之專家包括萊雅集團海關事務主管Analisa Pancrate及DS律師事務所準合夥人Arnaud Fendler接受法媒專訪重點,謹彙陳如下:
(一)移轉訂價及完稅價格相關挑戰:歐洲70%的進口商品以移轉訂價作為價格基礎,因同集團兩企業間銷售價格通常作為海關完稅價格,即為報關單中註明之產品價值,此不僅與大型集團有關,與中型企業或中小企業亦息息相關。移轉訂价最初徐OECD、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整合的一系列法律規則及建議,用於確定公司營業獲利率。然而,移轉訂價目的與海關法規並不一致,海關單位十分瞭解根據移轉訂價申報之進口價值,並無法反映商品實際經濟價值,因此海關盼瞭解掌握實際價值以課徵相關稅賦。
(二)價格調整之複雜問題:調整移轉訂價將於納稅年度內產生影響,如果發生在進口後,將扭曲清關時申報之
價值,事實上調整移轉訂價意味著調整前申報之完稅價格均為錯誤。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機制,於提交海關申報單後立即通知或提醒海關單位,該等價格並非最終價格,而會受到移轉訂價調整之影響。然而,本次ICC調查指出,世界上少有國家提供相關機制。
(三)價格及匯率波動對移轉訂價之影響:2020年前價格稱平穩,但近3年來商品價格及運輸價格大幅波動,因此集團母公司之稅務審計單位可能要求修改商品或服務價格以及移轉訂價政策,恐危及其子公司奉行之關及定價政策,導致其子公司可能面臨關稅罰款等財務風險,另除關稅外,價格波動衍生之加值稅或其他類型之消費稅亦將受到影響。
(四)法國企業及行政部門之合作情形:從監管角度來看,法國擁有調整移轉訂價以作為完稅價格之法規工具包括海關簽發之調整授權或暫時價格授權等,然而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情況並非如此。法國政府表現出與企業合作之意願,企業能向關稅總局的COMINT3取得符合需要之授權文件,法國海關作法可說是歐洲國家之典範。然而,稅務機關與海關間合作仍顯不足,雙方無自動交流機制。
(五)目前法規及慣例尚未調和:盡管2015年世界海關組織將ICC建議納入移轉訂價之指導原則當中,但即便在歐盟內部,行政規則及實際作法仍未統一。本次調查近30國家當中,約50%已建立以海關估價為目的之移轉訂價調整機制,可減少商品價格低估風險,然而僅20%國家擁有完整且正確架構,能從法律角度為移轉訂價之調整提供足夠的清晰度、可預測性和确定性。因此,對於企業而言制定統一之移轉訂價政策及指導方針將變得相當複雜,往往需成立專案小组逐案進行管理。
(六)歐盟法院濱松判例(Jurisprudence Hamamatsu):歐盟法院2017年12月20日針對日本演松集團德國子公司與慕尼黑海關爭端案件判決顯示,歐盟海關無須對單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仍無法確定調高或調低之價格,認定為完稅價格,因此公司退還關稅之申請不能被接受。然而,此判例顯示調整移轉訂價對於企業或行政部門具有不確定性,法國已建立機制實現一定的穩定性,西班牙等其他國家則開始考慮此議題,然而有些國家如德國法律架構完全不穩定,不同地之海關做法各不相同,法院及行政部門之解釋亦存有差異。歐盟已有統一的關稅法,因此建請歐盟進行調和工作,如歐盟制定會員國均同意之指導方針,對上述有名之濱松判例作更統一之解釋。長期而言,在歐盟關稅法改革架構下,歐盟應立法解決此一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