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 (ICC)

關於 ICC

國際商會組織概況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介紹

ICC為全球性商工組織

成立背景:成立於1919年,總部設於巴黎。
成立宗旨:推動世界經濟發展,促進自由企業和市場經濟繁榮,以創造有利工商界之環境;並在經濟和法律領域裡,以有效的行動促進國際貿易及投資的發展,如制定有關銀行、貿易、貨運、商務仲裁等方面的規則和條款,協助解決國際貿易中出現的爭議和糾紛。

ICC主要功能
(一)代表工商界在聯合國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擔任諮詢機構及全球工商界發言人。
ICC為下列組織之最高民間商務諮詢機構:
1. 聯合國(UN)-擔任聯合國觀察員的唯一民間商業組織
2.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3.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4. 歐洲聯盟(EU)
5. 二十國集團(G20)

(二)制訂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
1. 國貿條規 (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2. 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
3.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
4. 參與多項國際經貿政策之擬定,例如關務、環境及能源、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打擊仿冒盜版商業行為、反索賄等。

(三)為工商界提供國際商務之服務:
1. 制定貨物暫准通關證制度(ATA CARNET SYSTEM): 外貿協會為我國境內唯一發證「貨品暫准通關證」機構。
2. 設立國際仲裁法院(COURT OF ARBITRATION)。
3. 原產地證明(CERTIFICATES OF ORIGIN): 國內目前委由各進出口公會辦理,為各公協會重要收入來源。

會員種類
各國透過受ICC承認的「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 Group) 參與ICC事務。目前全球有91個國家委員會(列表),本會「國際商會中華民國委員會」為其中之一。若該國未設立國家委員會,則由公司行號以「直接會員」身分有限度地行使權利,共計43國直接會員。

世界代表會(World Council)與正副會長(Chairmanship)和理事會(Executive Board)併列國際商會三大治理機構。

世界代表會為三者中唯一各國家委員會皆得指派代表的場合,各國家委員會依照所繳年費多寡,得派遣一至三名代表參加世界代表會;我國目前享有兩位代表的投票權。

除選舉理事會、正副會長或指派會內重要職務,世界代表會的權力還包括通過年度預決算、訂定年費計算方式、通過他國委員會設立解散案、撤回對某國家委員會的承認、修訂章程及全球夥伴協議等等。

ICC 組織圖如下: